摘要:以审判为中心,也称为“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公诉以及审判等各阶段关系中,都要凸显审判阶段的中心地位,要把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侦查或者公诉阶段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预备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就要认识到侦查、公诉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预备。侦查、公诉阶段是为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是审判阶段的前置程序,最终是要为审判程序服务的。侦查机关拥有收集、固定证据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对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以及自行侦查案件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的职责,但收集到的证据的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是侦查机关(监察机关)说了算,也不是检察机关说的算,而是审判机关法院说了算。
以审判为中心,侦查、公诉程序就要以审判的标准进行收集、固定和审核证据。侦查机关要以审判程序关于证据的标准要求收集和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核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或自侦案件收集的证据,同样要以审判对证据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审判阶段要对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检察阶段提起公诉审核的证据作出最终的认定,并以认定的证据作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和适用刑罚的依据。
当庭宣判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就要真正发挥审判的权威性、终局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保证庭审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非虚置化、形式化。无论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都应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据不足的,要坚持疑罪从无(而非退而求之其次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因避免干涉,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当庭宣判;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提高当庭宣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