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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14年11月,施展建材公司与苏通公司签订《拼装式烟道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苏通公司将南京常发广场工程中烟道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展建材公司,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现场施工,防火止回阀由施展建材公司安装;双方按照实际施工部位计算工程量;工程价款合计378121元。
2、2015年7月16日,施展建材公司完成排烟气道的安装工程,苏通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施展建材公司支付进度款16万元整。
3、2016年4月17日,施展建材公司完成防火止回阀的安装,并于次日向苏通公司要求办理相关竣工验收签单。2016年4月20日,施展建材公司、苏通公司对完成的总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核算,苏通公司尚余219229元工程款未予给付。工程量结算单、签工单、工程量变更通知单、竣工验收单中均有“苏通建设公司南京常发广场工程技术资料章”样式的盖章及技术人员签字。
4、施展建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南京常发广场项目现已有部分餐饮企业对外经营,配套的烟道工程至少在2016年8月初已经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5、施展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苏通公司支付尾款。双方因意见不一,致无法调解。
南京法院观点:
经调查查明,南京常发广场项目至少自2016年8月初就已对外招商并接受餐饮企业的入驻经营,现施展建材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签工单、工程量变更通知单、竣工验收单中均有“苏通建设公司南京常发广场工程技术资料章”样式的盖章及技术人员签字,苏通公司虽否认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其对外招商并接受餐饮企业入驻经营的行为证明苏通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烟道安装工程已经完工,并且认可该工程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故一审法院对施展建材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结算单、签工单、工程量变更通知单、竣工验收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苏通公司应按照工程量结算单确定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尾款。
律师总结:
1、资料专用章在未经过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时,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也不能反映施工单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单纯的技术资料专用章加盖的工程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并不能产生绝对意义的法律效力。
2、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在证据材料缺失或者效力有瑕疵时,不能简单否定,而是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本案,虽然工程结算单只是加盖了技术资料章,但是,业主方已经入住并使用,仍可以依据此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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