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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房价的调控措施有哪些


国家调控房价的三个主要政 策

限购:比如北京吧,本地户籍居民只能买两套,外地的要持暂住证加五年以上的缴纳社保或个税,限购一套。自北京实施限购令后,其他城市也陆续实施限购。

限价:对于开发商而言,在土地招标时就确定了售房最高价,在开盘后房型的销售额不能高过这个价格。

限贷:具体怎么操作呢?首先提高住房贷款率,以前借100要还120,现在要还150;其次提高首付比例,原来买房能贷80%,现在只能贷60%。总之,现在买房就要用自己的钱,不能像以前那么轻松的按揭了,没那么多钱,自然就不买房了。

这三个政 策效果如何?

限购:炒房的人不能再任意买房用来投资,会减少投资性买房的比例;“随大流”买房的住居民也会冷静下来,更加谨慎的选择合适的房源,而不像以前听别人说什么就着急买房,买房的人都冷静下来了,房价自然也就冷静了。然而限购令的限制只能暂时限制购买速度,无法减少根本的买房欲望,因为国家的这次调控不是全国统一,这就会导致一线城市不能买我买二线的,二线的不能买我买三线的,那么最后二三线的房价还是要涨。

限价:销售价格降低了,但是开发商拿地的成本不能少,如果想要获得与之前相同的利润的话,就要节省建设成本,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这就导致房子出现实际面积不符、房子质量不过关、捆绑销售变相加价。如果限价得当,会解决一部分买房难的问题,限制过度,开发商赚不到钱,没人开发。

限贷:这样会使投机买房减少,以前贷款买房,贷款升本少,房子升值快,稳赚不赔,限贷之后,贷款成本增加,房子升值力度赶不上还贷利息,赚不到钱自然没人炒房了。可是也会有不好的效果,比如有些人好不容易把钱攒够了,首付比例提高之后又不够了,于是他们会在限贷前抓紧最后一次机会抢购房源,房价反而推的更高了。

房价降了吗?

据数据显示,在监测的全国100个城市中,11月份二手房均价为15268元/平方米,环比10月份下跌了0.3%,已连续三个月下跌且跌幅进一步扩大。具体来看,二线城市的二手房下跌的幅度最大,环比跌幅为0.48%,其次为一线城市,环比跌幅0.43%,而三四线城市仅小幅下跌0.07%。

今年6月,根据Wind、CRIC收集的各主要城市房管局公布的成交面积显示:我们监测的40个城市商品房成交面积528.29万方,环比下降9.4%。 分线城市来看,四大一线城市上周商品房成交面积78.85万方,在前周高基数下环比下降28.8%。其中,深圳环比上升3.5%,北京、广州则分别在高基数下环比下滑54.7%、42.9%。

总体看来,国家的这次调控还是有些效果的,希望国家能加大力度,彻底杜绝投机炒房的现象!



二、我国关于房价调控作出了哪些政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我就知道上次出台了一个关于征收二手房的交易税,大致方针相同,具体收多少好像是在5%-10%浮动,由各地政府自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感觉效果很不好,住房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这个政策首先是喂饱了当地的"人民公仆",接下来就是喂饱人民公仆的炒房集团,最后我们什么都没有得到,还要为这个政策刷他们吃剩的盘子


三、政府应如何调控房价


(一)弱化国民经济发展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地方政府常把房地产业作为新经济增长点而大力推动。由于房地产行业占有国民经济中过高的比重,挤压其它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的资源分配、金融支持和发展空间,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房产泡沫是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一旦泡沫破灭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为此,各级政府要科学确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倡导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传统产业稳定发展,创新型产业加速发展,为过热的房地产业降温,以规避房地产经济泡沫的产生。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比例,减少地方政府完全依靠卖地增加财政收入的倾向。
  (二)改革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利益链条中脱身
  国家审计署对北京等11城市进行审计调查,发现存在欠征、减免及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首次将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纳入预算,国务院将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基金性预算。2010年的两会上,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将地方政府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部收归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使用;改征收土地出让金为征收物业税,物业税成为地方政府长期稳定的收入,扭转政府的短期行为,促其提供良好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完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政府通过颁布产业发展政策和货币、税收等措施,调节房地产发展的结构和速度,实现供需相对均衡。完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规范住房建设结构比例,增加中、小户型供给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行为的监管,建立房地产社会监督机制和法律体系。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减缓被动性需求。搭建楼盘网络交易平台, 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房地产销售市场信息对称,遏制炒房行为。
  (四)合理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和个人消费信贷规模
  货币供应量变化对房地产价格有长期的持续正向影响。银行贷款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在住房消费